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完善恶劣天气旅游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风险提示机制,提升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