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建筑垃圾和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堆放到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