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