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