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采种基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占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采种基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