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采种基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

占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采种基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