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林木良种的研究、选育、开发和推广;
(四)核发、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
(五)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