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条件核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核发许可证和检验种子质量工作中乱收费的;

(四)侵犯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