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