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统计、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