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中小学教育阶段儿童防性侵安全知识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课程,提高儿童特别是女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性侵案件的发生。

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应当保护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对其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协助维权等必要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