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救济保障措施第五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中小学教育阶段儿童防性侵安全知识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课程,提高儿童特别是女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性侵案件的发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应当保护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对其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协助维权等必要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