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名人文化资源,是指与本市历代以及当代名人的工作、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包括:

(一)故居、旧居、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档案、文献、作品、手稿、声像资料以及其他实物;

(三)名人的形象、事迹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节会活动、文艺创作、口述记忆、地名、技艺、习俗等;

(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