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名人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责任:

(一)负责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等工作;

(二)开展日常巡查,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制止污损、侵占、破坏名人文化资源的行为;

(四)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配合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