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名人文化资源名录的故居、旧居、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物质文化资源,设置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前款规定的不可移动物质文化资源已经依法设置保护标识的,不再重复设置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