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并动态完善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推动形成船港城一体化污染防治格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与到港船舶匹配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设施动态完善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