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