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引导港口经营人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作业设备,采取低碳港区、生态护岸等管理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岸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岸电供电单位应当向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岸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岸电供电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障岸电设施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