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绿色航道建设,优先采用生态影响较小的航道整治技术与施工工艺,推广生态友好型新材料、新结构的应用,加强疏浚土等资源综合利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技术条件、功能需求,制定航道养护计划,明确养护内容、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事项,提高航道养护水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低碳水上服务区建设,推广应用低碳循环技术、清洁能源和绿色节能管理方式,促进节能降碳。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