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水的水价机制,推动全社会节水。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