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