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市、县(区)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