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和相关活动管理,及时制止、报告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管护责任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