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湿地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