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湿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