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