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失信信息公示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