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的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并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数据采集、记录、分析与成果汇交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有关监测数据、结果及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