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