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