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依法对文化旅游市场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