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价格监测分析,适时发布相关价格信息,引导文化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保持文化旅游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文化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失信惩戒、信用评价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分类监管。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