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文化旅游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合理利用文化旅游资源,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化旅游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