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旅游服务中心、旅游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按照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交通驿站、主题公园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

推进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便利性、舒适度。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