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泉城济南”为地方旅游品牌,统筹全市旅游形象推介,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鼓励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渠道进行旅游宣传,扩大城市旅游品牌国内和国际影响力。

区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确立旅游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