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旅游发展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确需修订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将修订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