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涉及旅游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兼顾旅游发展需求,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