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红十字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受捐赠未进行专账管理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使用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