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机制和绩效管理制度。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