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伦理治理规范,健全科技伦理审查、评估、监管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引导科学技术人员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和组织机构,不得从事违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