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类投资基金。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设立科技创新类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以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投入力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