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评奖评优、岗位晋升、职称评聘、薪资调整等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