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依法向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数据开放、技术验证、检验检测、示范应用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