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的,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体格检查工作前,组织体格检查医务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办法等业务培训,并加强对体格检查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