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