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内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