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