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纳入政治考察、巡察监督、政绩考核。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