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内各级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