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课堂教育、社会实践、主题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平台,打牢各族青少年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思想基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在师资选配、招生入学、分班住宿等方面,统筹管理、一体推进,促进各民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