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路径,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和谐氛围。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