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乡统筹、全域覆盖的林长制,设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建立健全调度、巡查、部门协作、督查等制度。

各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