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土地、科技等保障政策,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等林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